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在注册香港公司时要求:至少配备一位股东及一位董事(股东可同时兼任为董事)。
那么香港公司的董事和股东是否有区别呢?当然是有的。
一、身份性质不同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作出实质性的决策;
董事则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于公司的管理者。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
二、产生的方式不同
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的投资者就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要拥有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一般由三种方式可以确定:
由法律规定
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在三种方式中,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的规定,董事会必须依照执行。
三、职责各不相同
董事的权责:
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决策;
保存会计账簿及营业记录;
负责银行账户管理;
代表公司借入贷款并以公司财产作为抵押;
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拟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方案;
召开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的权责: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股份比例享有投票权,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获取股息;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公司清盘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股东会审议及通过年度审计报告;
通过股东会聘任或辞退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
公司有盈利时,股东有权获得公司派发股息;
公司结业时(即清盘),在公司清还债务后,股东可以获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