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是一种资金合法出境方法。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显示,内保外贷方式也是常见的资金非法出境方式之一。这种方式与前两种违法方式相比,前两种方式一般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为之的,而内保外贷本身是法律是允许的,但实践中,许多机构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以达到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则是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目前,这种行为也被严格监管、审查。
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该规定的第十二条还规定“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此外,第二十八条还规定:“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实践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行为却比比皆是。在内保外贷这种模式中,不仅非法骗取外汇的机构会受到处罚,境内分行有时候也可能会因为审核、监管不严而面临处罚风险。
案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中通报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和调查。触犯了上述的相关规定,最终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相关的境内担保人也因触犯前述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