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32条举措,促进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2月1日起施行

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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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展;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推动行业联动创新发展;高质量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加强行业社会组织建设等9个方面32条措施。

《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九个部分,共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 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共5条

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推动股权投资要素集聚,通过公布渠道、限时办理、市区并行等安排,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集聚区新设或迁入,对优质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快速通道机制,加快办理效率。完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风险早期通报及处置协作,促进行业“扶优汰劣”。

第二部分 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共3条

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效应、搭建天使投资专业化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等不同层次的政策举措,打造投早、投小、投科技的风向标。

第三部分 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展,共2条

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CVC,对其设立的CVC机构可比照股权投资机构享受专项扶持政策。吸引CVC基金在沪发展,为CVC基金募资、展业等提供支撑,推动本市各类产业园区与CVC基金合作联动,放大产业链集聚效应。

第四部分 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共4条

做好国家级基金在沪投资服务,在加强全国社保基金长三角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落地服务的同时,做好其他国家级母基金、央企基金等的对接引进,推动加大在沪投资布局。支持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加大对本市重点产业和硬科技领域投资。支持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共5条

通过提升并购重组退出效率、畅通被投企业境内外上市通道、提升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功能、推动S基金发展、开展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等,为股权投资退出拓宽通道。

第六部分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共3条

做好创投行业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接落实,建立完善证监、发改、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精准推送、应享尽享。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区对经认定的创投企业或个人合伙人给予阶梯绩效奖补,引导长期投资。

第七部分 推动行业联动创新发展,共4条

依托上海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等制度创新,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联动优势,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上市、股权投资机构发债、投贷联动创新以及深化QFLP试点等多个方面推动行业联动创新。

第八部分 推高质量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共4条

股权投资集聚区设立不低于100亿元的区级引导基金,搭建综合服务等功能性平台,加强股权投资综合服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高专业能力。加强对重点机构和专业人才的吸引服务。强化行业发展统筹协调,对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给予协调支持和服务供给。

第九部分 加强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共2条

发挥行业社会团体功能作用,加强专业委员会建设,支持其开展行业重点领域专项研究,在沪举办股权投资领域高级别对话、品牌化论坛、专题研讨沙龙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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