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律政司解答焦点问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于近日生效,律政司指两地法院不会就案件情况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交换资讯,而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港生效,债权人须先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判决由当事人主导律政司1月23日回应传媒查询,表示留意到有讨论指互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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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判决由当事人主导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于近日生效,律政司指两地法院不会就案件情况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交换资讯,而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港生效,债权人须先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判决由当事人主导

律政司1月23日回应传媒查询,表示留意到有讨论指互认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会就案件的资料或执行情况等相互通报或者交换资料,律政司指此说是谬误。

互认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请执行判决,完全是当事人的选择。申请执行判决是由当事人主导,这与现行根据普通法及相关成文法的原则,申请在港执行非香港作出的判决是一致的。

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港生效

另有指互认安排实施后,内地的法院判决结果将自动适用于香港,且在港的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律政司澄清,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

内地判决的债权人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和证明书,连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更重要的是,登记人须通知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让对方考虑是否按《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

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便可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律政司指出,互认安排充分保障兼公平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可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出重复诉讼的情况,为两地跨境执行民商事判决和跨境交易提供更清晰及可预见的法律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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