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正式生效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民商事安排》)近日(一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在《民商事安排》的新机制下,两地法院可以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对方就该安排所涵盖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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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正式生效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民商事安排》)近日(一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

在《民商事安排》的新机制下,两地法院可以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对方就该安排所涵盖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新机制让当事人可免除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

《条例》旨在透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区实施《民商事安排》。两地法院从今日开始在《民商事安排》涵盖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都适用新机制。

今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合办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上,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到场致开幕辞。

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辞

林定国:新机制省时省钱解决争议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致开幕辞时表示,按普通法原则,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本港和其他普通法地区,申请认可和执行在香港境外(包括内地)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新加坡、英国以及美国法院均曾裁定执行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例。惟申请人须重新提出诉讼,整个程序复杂和费时。

林定国称,《条例》下的新机制,让香港法院在既定机制下认许内地判决,同时内地法院亦可按机制认许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公平原则以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减少重复诉讼,是一个省时省钱的解决争议办法,更便利营商。他又指,本港与内地法律制度不同,需要这些互相协助安排,方便两地市民民商事交往。强调该安排只有内地与香港独有,绝对反映出“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林定国又提到,如果当事人希望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有关条例提供了相对简单的登记制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申请获法院批准,内地的有关判决可以在登记当日,在香港原讼法庭亦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致辞

杨万明: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研讨会致辞时表示,内地与香港至今签署9项司法协作的安排,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

杨万明认为,当局参考但不局限于国际司法协助互认执行的范围,也将知识产权等国际公约明确排除的判决类型,涵盖在新机制之中,实现一国之内最大范围的互认执行。他表示,期待两地司法法律人不断推动司法法律规则衔接的新发展,不断深化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包容、更互信的司法联系。

杨万明又说,跨境民商事案件是司法法律规则的鲜活载体,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蕴含广泛社情民意,两地法院要在综合考虑跨境当事人的诉求,两地法律规则的差异,各自执行机制的特点等基础上,公平、公正、创造性作出便利跨境认可执行的判决和判项,促进判决跨域流通和执行,合力打造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杨万明还指出,新机制将极大地增加域外当事人选择香港法院来解决涉内地资产案件的需求,激发内地企业建立香港超级联系人走出去的期许,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中心,增加新的发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