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部门是参考外汇入境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人民币入境的问题的,人民币出资参照一般的外汇出资来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采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规定正常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资金用途说明,并出具《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如果涉及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人民币出资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涉及特殊行业的,应报商务部审核。商务部应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于人民币入境,人行的态度又是如何?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确保相关业务稳妥有序开展,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
该通知规定,为在试点期间规范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施行个案审议制度,即,由结算银行应当向当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当地人行分支机构上报人行总行,人行总行予以同意的,批复人行分支机构,然后由人行分支机构向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而当年11月3日人行出台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第23号),只要求境外投资者应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认真审核,并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从这个通知的内容来看,没有直接要求境外投资者或银行向人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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