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可能面临清盘或破产的境地。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并且对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差异,并探讨自愿清盘与强制清盘的具体影响。
公司清盘与破产区别
首先,清盘是一种法律程序,当公司的运营停止并且全部资产在短期内以低价出售,用以偿还之前的欠款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过程。
而破产则是一种状态,指的是公司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力继续经营,经法院判决后停止营业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香港公司清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动清盘,另一种是强制清盘。
1、自动清盘
在香港,债权人有权提出将公司自动清盘。此类清盘可以是公司本身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自动清盘结业。决议出炉当日,清盘程序便正式开始,有关决议的通告须于决议通过的14天内刊登于政府宪报中。
自动清盘程序一旦开启,公司必须停止所有业务营运,但对有利于清盘的运作除外。董事局的所有责任、权力和权利都会被停止。
不过,清盘人仍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一名董事(或一名以上公司高层)继续执行职责。除非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提出或批准,否则任何股份转让都属无效,而公司成员及股东的身份均不能变动。
2、强制清盘
强制清盘是由法院颁布清盘命令下强制执行的。香港高等法院通常基于下列情况,决定颁令将一间公司清盘:
(1)公司无力偿还其债权人10,000元或以上的债务。
(2)法庭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
(3)公司已藉特别决议案,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自愿清算的影响:
1、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公司必须停止经营业务,利于清算所需的除外;
2、董事的权力将终止,但清算人已决议董事应继续行使该等权力的情况除外;
3、非经清算人同意或清算人批准,任何股份的转让无效,并不得改变任何股东的身份。
强制清算的影响:
1、一经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公司应被视为开始清算;
2、一旦开始清算,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任何股份的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改变,均属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3、公司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或限制针对公司的任何未决诉讼或程序;
4、申请人认为公司财产面临危机的,可以在解散申请受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临时清算组,对申请受理前的公司财产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