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目前,由于外资准入方面的历史原因,中国大多数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资的互联网公司(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大多采用的是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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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两大优势
一是税收优势,VIE能成功规避现行的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例如在“新浪模式”中,新浪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可享受巨额免税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转让,也可同时在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二是可帮助外资有效规避政府管制和纠纷。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用国内企业的资产进行反向包装,最终使其整体资产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国内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也使国内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成功融资。
第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即境内公司违反其合同义务的风险。外部上市壳公司与国内签署的利润转移协议完全出自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自愿原则,即使境外企业采取一些风险应对措施,但是并不能根本消除此项风险。
第二,政策监管漏洞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律即政府监管政策的变化。所有采用合同控制模式的境外间接上市,其所涉及的行业根据中国法律都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作为变通做法的VIE 结构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中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 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第三,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外汇管制风险。例如,2009年世纪佳缘境外上市案例中,其在中国境内开展实体业务的两大子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由此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失效。这就使投资者对世纪佳缘的投资具有不确定性,为公司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第四,税务风险。VIE 结构公司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问题,因此在股息分配上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上市壳公司在中国内地没有任何业务,一旦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分配的股息。
第五,控制风险。因为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制度下的企业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商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有协议而形成的债权在法律效力上只具有一般的对抗效力,远不及所有权的排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