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合规与成本降低两不误:香港公司离岸豁免政策详解

香港公司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征税,只对来自于香港的利润所得才需缴纳利得税,而来自于香港之外的利润,可以向税局申请“离岸收入”,豁免缴纳利得税,降低运营成本。首次申请成功后,税局会默认公司离岸经营,但也会不定期复查。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于今年1月1日新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也就是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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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豁免相关规定

香港公司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征税,只对来自于香港的利润所得才需缴纳利得税,而来自于香港之外的利润,可以向税局申请“离岸收入”,豁免缴纳利得税,降低运营成本。

首次申请成功后,税局会默认公司离岸经营,但也会不定期复查。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于今年1月1日新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也就是离岸豁免机制,对传统的香港控股公司架构产生较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在离岸豁免机制下,有些“指明外地收入”即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离岸利息、股息、处置收益或知识产权收入将被视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此须被征收利得税

但是,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满足相关豁免条款的要求(即经济实质要求、关联要求和持股要求),则相关的指明外地收入仍然可以豁免香港利得税

离岸豁免相关规定

·受涵盖的纳税人: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

·受涵盖的收入:

无法满足「实质经济要求」的4种被动收入,即在香港收取的离岸股息、利息、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入;

对于「实质经济要求」的定义,是指纳税的公司必须要有足够数目的合资格员工,及达到一定的经营支出的要求。

·豁免征税条件:

上述的受涵盖收入,只要相关持股少于5%,公司被动收入不超过50%,且公司负责人为香港居民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就可以获得豁免。

总结:在新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只有满足以上提及的特定条件,香港以外的离岸被动收入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

申请离岸豁免条件及流程

申请离岸豁免基本条件: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

离岸豁免申请流程:

做账审计

审计报表与报告交税局提出申请

税务发出离岸问题信件

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局

税局下审批结果

备注:整个操作流程关键点在信件的回复撰写,撰写过程需要公司提供详细的业务运作文件与解释(包括涉及年度的审计报告),整个过程一般是6-24个月,信件回复次数一般1-3次。

申请离岸豁免优缺点

优点:如申请成功,便可合法利用香港税务条例,豁免缴纳离岸收入产生的利得税;

降低营运支出及增加公司投资能力。节省税务支出,减低营运成本;豁免税款之资金可增强公司投资其他业务能力。

缺点:申请结果要视税务局评估结果,没有百分百保证,若申报不成,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公司需要支付离岸豁免申请成本;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